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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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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0170210000453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5〕4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修改部分政府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出台的政府性文件(含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同)进行了全面清理。现根据清理情况,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或修改部分政府性文件(见附件),决定废止或修改政府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凡我市政府性文件、协议、合同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府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政府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政府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年月日)

1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2011〕62号

2011.8.30

2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3〕92号

2013.10.18

附件2

决定修改的政府性文件

一、将永城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2012〕13号)“四、关于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问题”中会议决定修改为“一是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土地管理的经验做法,同意成立永城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对全市重大土地事项进行讨论、研究、评审、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二是要按照上述内容明确土地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办事程序、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二、将《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永政〔2013〕84号)第一段修改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41号)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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