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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3-02964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9-2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23〕35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永城市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174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范管理,做好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是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第四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应主要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鼓励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

  第五条 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我市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耕地面积不得高于10000亩。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户承包耕地,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第七条 禁止工商资本损害农民权益、搞非农建设和影响耕地保护。严禁工商资本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工商资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再流转。

  第二章  建立统一规范流转交易制度

  第八条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成立和规范运营后,依据最新法律政策规定,及时制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场交易规则》。工商资本可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进场申请,经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后报名交易,交易成功后与农户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

  第九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第十条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以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为主,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1000亩(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查审核。市政府对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依法对流转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土地用途、既往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以及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对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重点审查。审查审核采取事前审查和事中审核方式。在企业(组织或个人)申请租赁农地前,按照审查审核内容进行事前资格审查,提出能否租赁农地意见;在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经营过程中,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监测,出现违约情况的,及时予以制止、规范,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对通过“公司+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通过发展订单农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予以优先租赁农地,适当放宽资格准入条件。鼓励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凡是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的,享受市政府有关农业产业扶贫扶持政策。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土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上级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发展、高标准粮田建设等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项目资金,优先给予政策倾斜。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使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建立分级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以乡镇(街道)、市政府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准确掌握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备案标准。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均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流转500—1000亩、1000—10000亩、10000亩以上的,分别由所在乡镇(街道)报永城市级、商丘市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备案事项。备案应包括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的申请、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意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流转农户承包耕地面积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重点备案。除上述备案内容,需备案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土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发展计划、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同时备案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委托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流转的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备案程序。在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流入方按照备案内容要求,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登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资料按照“一件一档”要求存档保管,同时将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相关资料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备案方式。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备案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备案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状况,补充备案。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备案事项。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土地流转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凡是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第十八条 鼓励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先付租金、后用地。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鼓励流转双方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各乡镇(街道)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流转合同期满流入方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有效结合的模式,全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章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商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定期监督检查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流转土地用途、流转合同执行等情况。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要求,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流转农村土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情况,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规划区域内不从事粮食生产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一)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指导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的“非农化”“农转非”、设施农业用地等情况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做好核查规范。各乡镇(街道)根据本细则要求,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规范。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流转费的,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

     第二十四条 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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