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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911/2023-0008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共法律服务

律师投诉查处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律师工作股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受理社会各界及当事人对全市律所、律师执业违规行为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邮件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三、受理投诉时,应当作好登记和备案,并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依据。

四、受理范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违规行为;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单位转交的投诉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记录。

六、受理投诉后,律师工作股应当甄别投诉情况,问清基本案件事实,认为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处的,报请局党组后,对投诉情况进行立案调查。认为情节轻微,需要移交永城工作委员会进行查处的,可以对市工作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督促工作委员会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七、律师工作股查处投诉案件,应当严格立案审批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2号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投诉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八、由永城工作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要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九、永城工作委员会调查投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查处结果要上报律师工作股备案。

十、被调查处理的律师、律所,应当在接到处理结果后,及时进行自我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律师工作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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