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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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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670190000101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6-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6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商政〔2023〕13号)等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31个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在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38项行政处罚权;

  3.交通运输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4.水利方面的8项行政处罚权;

  5.农业农村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6.文化、广电和旅游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7.消防救援方面的10项行政处罚权。

  (二)在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水利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2.农业农村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3.消防救援方面的10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时间安排

  自2023年6月9日起,永城市所辖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若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确保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商丘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市政府有关单位及原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履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运用,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街道)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实施机关要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培训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永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乡镇(街道)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

  附件:1.永城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永城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3.永城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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