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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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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27003000032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2-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决〔2022〕5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姬某某

  被申请人:永城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马)行罚决字〔2022〕9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邻居姬某才、隋某英多年霸占申请人土地,多次毁坏申请人哥哥姬某征的青苗。2022年3月姬某征报了案,被申请人出面多次协调,在协调中隋某英提出姬某聚毁坏了她家的蚕豆苗。被申请人称隋某英与申请人是土地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范围。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隋某英及申请人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分别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定隋某英毁坏姬某征油菜苗20平方米与实际面积不符,实际毁坏面积约700多平方米。隋某英买通办案民警王某华,申请人问办案民警王某华为什么拘留申请人,王某华让申请人拿出证据证明土地是申请人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作为,权大于法,公权私用。特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依法查明:2022年2月份,在永城市马牧镇霍土楼村姬庄组,申请人故意用除草剂毁坏本村村民隋某英种植的60平方米左右蚕豆苗,价值100元左右。2022年3月份,隋某英为报复申请人故意用除草剂将申请人哥哥姬某征种植的油菜苗毁坏20平方米左右,价值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及隋某英以故意损毁财物为由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永公(马)行罚决字〔2022〕9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恳请永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永城市马牧镇霍土楼村姬庄组人。2022年2月份,申请人故意用除草剂毁坏本村村民隋某英种植的蚕豆苗。2022年3月份,隋某英为报复申请人故意用除草剂将申请人哥哥姬某征种植的油菜苗毁坏。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及隋某英以故意损毁财物为由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申请人故意用除草剂毁坏本村村民隋某英种植的蚕豆苗的事实。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无不当之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马)行罚决字〔2022〕9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马)行罚决字〔2022〕92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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