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 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新一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的通知》(豫商建〔2023〕23 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开展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 2023年至 2025年。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监管部门职责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绩效目标;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市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第三章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八条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
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三条采用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永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省级、商丘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县域绩效目标。年度预算执行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七条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支持挂钩。对于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业务主管部门收回资金,后续资金不再支持,同时取消其项目单位资格。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对于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城市商务局 永城市财政局 永城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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