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新一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的通知》(豫商建〔2023〕23 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等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永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条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三条县(市)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管。
第四条示范县负责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做好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明察暗访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现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加强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强化奖优罚劣导向。原则上每年对项目实地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条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调查。逐级审核上报统一数据,并加强汇总分析。示范县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
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取消示范县资格,并追回已拨付支持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永城市商务局 永城市财政局 永城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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